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等同于议会。“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职责在本县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各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