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与熊掌”之论出自《孟子・告子上》第十章,孟子以“鱼与熊掌”类比论证生命存在与道德应当之关系,提出“舍生取义”的主张。阐述了义重于利、义重于生的观点,劝导人们辨别义和利孰轻孰重,热情地赞美了“舍生取义”的精神。
孔子曾提出“杀身成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孟子提出“舍生取义”发展了孔子“杀身成仁”的道德至上论。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循序渐进,他从日常生活小事说起,“鱼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兼得故取更美味的熊掌,然后转入对人生价值的讨论。“生我所欲”“义亦我所欲”,当二者不能兼得时取更有价值的义。在这里,孟子运用了比喻,以鱼喻生,以熊掌喻义,从口腹之欲自然过渡到人生价值的讨论上。
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然而“欲有甚于生者”是义;“死亦我所恶”,然而“恶有甚于死者”是不义。生死对每个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义”才是做事选择的标准。义重于生也是孟子“性善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他指出,“舍生取义”是人的本心,所以,人们在生与义不能得兼时,宁可取义,也不愿苟且偷生;在死和不义不能同时避开时,宁可赴死,也不愿躬行不义。世人的行为有贤与不肖、义与不义的区别,是因为贤者能坚持舍生取义,一般人则因环境的改变,而“失其本心”。
孟子的“舍生取义”观点,集中体现了儒家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并凸显了儒家勇于担当的“大丈夫”本色。《孟子·滕文公下》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与此章交相辉映。孟子“舍生取义”的“大丈夫”形象,与当时社会流行的“为我”“贵生”思想以及社会出现的“唯利是图”“苟且偷生”现象相比,立显崇高而伟大。
孟子的“舍生取义”与孔子的“杀身成仁”都体现出儒者对历史的责任感、对社会的责任感、对生命的责任感,两千多年来,曾激励了无数中华儿女为了正义和理想为了公正与公平,为了自己与他人,更为了民族的进步,前仆后继,奋斗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