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 600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信用证约束力: UCP规则对信用证各方具有约束力,包括通知行、申请人、受益人等,除非另有明确修改。信用证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交单要求相符。
银行职责: 银行只处理单据,信用证与合同独立。开证行负责处理单据提交,保兑行在相符交单时有偿付义务,通知行仅通知不承担偿付责任。
兑用规定: 明确信用证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受益人需在截止日前交单,开证行对符合规定的单据负责偿付。
预付和购买: 开证行允许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承诺,非保兑行仅传递单据,不承担责任。
偿付规则: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偿付规则,包括费用承担、责任免除和单据审核标准,指定银行需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单据。
单据处理: 单据提交要求明确,正本和副本的处理按信用证规定执行,银行以原始签名和标记判断正本。
确认发运: 货物在装货港口发运需通过特定方式确认,如装船批注、海运单等。
精简条款: 包括截止日顺延、金额允许适度增减、运输单据要求等,银行仅在特定条件下处理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体现了UCP 600的核心条款,强调了信用证操作的规则性和银行的责任界限。
扩展资料
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