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如下:
首先,本办法旨在规范非招标采购过程,强化对相关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采购各方权益。适用范围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货物、工程或服务时,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行为。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若计划采用非招标采购,采购人需在开始前获得主管预算单位的同意,并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时,采购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采购活动的组织需遵循《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确保评审过程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至少3人,评审专家占比不得少于2/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采购评审,以保证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