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筑人才办〔20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本办法旨在明确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第二条 人才分类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体现行业特色,兼顾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
第三条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在贵阳贵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 人才认定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和修订《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该目录设6个认定类别,包括国际顶尖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部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D)、市级优秀人才(E)、市级产业人才(F)。认定人才将获得“贵阳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五条 《目录》将定期更新,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人才建议认定标准,经评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保目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 对象和流程
第六条 认定对象包括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每年在贵阳贵安工作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有意向来筑全职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七条 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负责受理人才认定相关事宜。
第八条 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公示和认定及入库四个步骤。申报者需填写《贵阳贵安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核实后,报市级主管部门或贵安新区组织人事部,最终由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进行复核和公示。
第三章 认定资格管理
第九条 人才认定信息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要求登记的将暂停认定资格和相关待遇。连续两年未登记的,将被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需定期更新人才信息,认定人才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内流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将被取消或注销人才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持卡人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未继续在筑工作,或不再符合认定资格的,将停止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负责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问责;若涉及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