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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4-12-23 21:39:25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 54-83(试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电力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实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局兄乱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000伏以下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装置的布置规定和对建筑物的要求、配电线路的保护、绝缘导线布线、裸导体布线、插接式母线安装和电缆敷设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试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主要符号

---温度校正系数;

---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做到安装维护方便。

第1.0.3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4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工程的1000伏以下的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

第1.0.5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 器 的 选 择

第2.1.1条 选择低压电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作电压、电流、频率、准确等级和使用环境的要求;

二、配电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

三、断开短路电流用的电器,应尽量满足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时的通断能力,应采用短路电流的周期分量有效值,并应考虑电动机的反馈影响。

第2.1.3条 确定短路电流时所采用的计算接线方式,应为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同时,可只计及高压系统阻抗、变压器阻抗和低压线路阻抗,且考虑短路时低压侧短路电流不衰减。

第二节 导 体 的 选 择

第2.2.1条 绝缘导体和电缆的型号,应按工作电压和使用环境等要求选择。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二、从变压器低压侧母线至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线路电压损失,一般不超过用电设备额定电压的5%;

三、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

第2.2.3条 三相四线制中零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的不平衡负荷电流,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0.3、4.0.4条的规定。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其电导不应小于该线路中相线电导的50%。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温度校正系数;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敷设处的实际环境温度(℃);

---载流量数据中采用的环境温度(℃)。

此外,还应根据导体并列敷设根数进行校正。

第2.2.5条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线,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十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如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米(穿过道路时可为10米),则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但也可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7条 根据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线芯的截面不应小于表2.2.7所列数值。

绝缘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 表2.2.7

注: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屋内照明灯具,如采用吊链或吊管悬挂,其灯头引下线为铜芯软线时,可适当减小截面。

第三章 配电装置的布置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配电装置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列的配电屏应在两端与接地线或零线连接。

第3.1.2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通过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

第3.1.3条 安装落地式电力配电箱时,宜使其底部高出地面。当安装在屋外时,应高出地面0.2米以上。

第3.1.4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装置装设在同一房间时,应符合《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米;

二、当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米;

三、屏后通道为1米,有困难时,可减小为0.8米。

第3.1.6条 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部分与各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屏后通道内,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遮护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要求。

二、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第3.1.7条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米时,其屏后应设两个通向本室或其它房间的出口,如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尚应增加出口。

由同一配电装置室供给一级负荷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3.1.8条 当裸导电部分用遮栏遮护时,遮栏与裸导电部分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网眼不大于20×20毫米的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100毫米;

二、用板状遮栏遮护时,不应小于50毫米。

第3.1.9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或公共场所内的配电装置,宜采用保护式配电装置。

当配电装置为开启式,且其未遮护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2.3米时,则应设置围栏。围栏至裸导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8米,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围栏内配电装置的屏前、屏后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

注:围栏系指栅栏,网状遮栏或板状遮栏。

第二节 对建筑物的要求

第3.2.1条 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3.2.2条 长度为8米以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尽量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当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

除通往高压电气设备的房间外,门应向外开。

第3.2.3条 配电装置室的天棚应刷白,墙面宜抹灰刷白。地面一般采用水泥抹面并压光。

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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