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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开接收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12-23 15:52:15
答案

迁户口开接收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6、自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7、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

8、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的单位证明及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户口迁移的程序:

1、提交户口迁移申请: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科提交户口迁移的申请;

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迁移原因,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调动证明、入学通知书、房产证等;

3、审核与批准:公安机关户籍科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获得批准;

4、领取迁移证: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领取户口迁移证,这是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的重要依据;

5、到迁入地办理迁入手续:持迁移证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科办理迁入登记,完成户口迁移。

综上所述,迁户口开接收证明所需材料包括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房产证原件、自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购房发票原件、单位租赁公有住房的证明及租金发票或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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