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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内高班的具体情况
时间:2024-12-23 18:56:36
答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坚持“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现结合实际,对内地新疆高中班2004年的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党组领导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工作,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州、市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和动员工作;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自治区提供的考生有关信息组织体检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协助处理遗留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报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报名。

(一)报名资格

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7周岁(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3、考生有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和成绩。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

5、未受过任何处分。

6、学生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符合政审要求。

(二)户籍条件

1、父母在新疆有地方常住户口(2000年1月1日前迁入新疆的)。

2、考生本人在新疆有地方常住户口(2002年1月1日前迁入新疆的)。

三、考试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学生必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初中毕业、升学统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民考民学生考汉语)。

考试时间安排在2004年6月12—14日。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学生,由各地、州、市统一“单独编排考场”。考点、考场设置由各地、州、市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考区、考点设在地、州、市所在城市,每个地、州、市原则上只设一个考区(不设分考区,考区下设若干个考点),特殊情况经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增设分考区。

考场分别按民考民(分语种)、汉语系、双语授课实验班(分语种)单独设置,考生参加相应类别考试。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

四、评卷、登分

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评卷、统一登分。评卷工作由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

五、建档

考试结束后,自治区根据分地区招生计划和统招计划确定各地体检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向各地、州、市按下达计划的1:3比例提供体检、建档名单,由地、州、市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根据公示名单安排考生体检。根据体检结果,体检合格者分城乡、分民族、分考生类别,统一建立《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登记表》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上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地向社会公布考生成绩、公示体检结果不少于5天,公示上报建档名单不少于5天。公示后将合格考生档案、公示结果以及资格审查、政审、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一并上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档案内必须具备《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政审表》、《考生初中阶段学习成绩表》、《学生申请书》、《家长协议书》、《考生父母(监护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此表设在档案袋上)、《民考汉、汉考民考生登记表》、学生和学生父母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团员证明书、体育合格证以及《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等。上述表格必须用汉文填写。

(一)由学生或班主任填写《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登记表》(档案袋),由班主任和校领导对登记表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审查。

(二)由学校党组织认真填写《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政审表》。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要严格要求,严格审查,由考生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德育办、党支部负责,并按规定署名盖章,由县(市)教育、公安部门审查确认,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署名盖章。政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审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民族团结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者;

3.有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4.家庭及家庭主要成员有公安部门认定的重大问题者。

(三)考生和家长要认真阅读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印制的《学生申请书》、《家长协议书》,在明确职责和义务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亲自签名。

(四)《考生父母(监护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由考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或乡(街办)、村(居委会)有关专人负责据实填写盖章,由学校、县教育局和地、州、市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审查确认并署名盖章。根据表格要求,要如实填写父母(监护人)的从业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户口性质、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的学生,如城市享受低保的家庭,必须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盖章认定,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等,以较准确地反映考生的家庭状况。

(五)《民考汉、汉考民考生登记表》,由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据实填写,上报县(市)民宗委、教育局,审查确认并署名盖章后与考生户口、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并装入档案袋上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父母或个人有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必须另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并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检标准》(另发)。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地、州、市教育局积极配合,各地、州、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体检工作必须设在地、州、市级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掌握《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检标准》,《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严格遵守体检纪律。自治区将组织体检审核专家组对各地上报考生体检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七)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必须参加地、州、市组织的体育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体育测试未达标的考生不予录取。各地在档案袋的指定位置由手工填写考生体育成绩,录取时予以参考。

(八)各地、州、市建档工作完毕后,根据逐级审查结果,将合格考生档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

(九)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中有体育、音乐、舞蹈等特长的考生,各地可根据考生实际单独上报有关材料。

(十)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的考生可同时选报2个志愿,其中第一志愿为内地新疆高中班、第二志愿为新疆实验中学。

六、录取

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组织招生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择优录取。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复查并将预选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后,经审核,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签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考生带本人中学生档案(密封)前往学校报到。

七、录取中的有关原则和政策:

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按民族比例和考生类别、分地区、分城乡,以地区为单位择优录取与分民族、分城乡全区统招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先完成各地招生计划,再执行统招。统招按择优录取原则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

(一)根据国务院85号文件,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占80%以上。

(二)少数民族招生按教学模式,以民考民、双语授课实验班、民考汉三个类别划分:

1、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中,双语授课实验班招生比例占35%。

2、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中,民考汉招生比例占25%(仅限维、哈、蒙、柯、锡伯、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达斡尔、满、俄罗斯考生)。主要从南疆五地、州和语言环境较差的边境、边远县招收;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奎屯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的民考汉学生,主要从使用汉语教学的蒙古族、锡伯族、达斡尔等少数民族中选拔。

3、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中,民考民招生比例占40%,主要选拔汉语言过关的,数、理、化成绩优秀的民考民学生。

(三) 根据国务院85号文件,汉族农牧民子女占10%。对南疆的喀什、和田、克州和阿克苏四地、州,汉族考生给予照顾。考虑到边境、边远县和贫困县生源的实际情况,目前可适当招收县(不含地、州所在市)和县以下城镇子女。

(四)在全疆统一招生中,对人口较少民族或少数民族自治县给予适当照顾。

(五)招生录取,实行限定单科最低分数线的办法。民考民、双语授课实验班的考生的汉语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汉族、回族考生的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民考汉考生的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5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学生各科成绩中任一门学科成绩都不得为零分数。

对在初中阶段受到地区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荣获全国、自治区和地区级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参加全国、自治区和地区级各学科、艺术和体育获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烈士、归侨、华侨子女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纪律

在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的报名、考试、评卷、体检、政审、建档和录取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学生的政审工作中,学生班主任、德育处负责人、学校党支部书记、乡(镇)和街办主管领导、县(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考生要取消其录取、入学资格,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考生要取消其录取、入学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在录取和入学后,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退回原籍,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以上各环节中,由于弄虚作假造成的经济和其它损失,由学生、学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负责。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信息、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l、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及信息的;

4、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招收或指使学校推荐不合格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九、 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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