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列举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同样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还指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也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合同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情形,当用人单位存在这些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途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当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时,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