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某,我单位员工,因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需请假休养,未能正常出勤。
2. 某某的正常月工资为 元。鉴于其此次请假为事假,根据我单位的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决定在其请假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待遇。
3. 上述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上述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我单位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已妥善处理某某的工伤认定事宜。
5. 本证明旨在明确某某请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单位运营管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