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扬尘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建筑主体、装饰装修施工时应从建筑物底层外围开始搭设防尘密目网且封闭高度应高于施工作业面1.2m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设置堆放池进行集中堆放,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
三是在城市建成区、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内,地面应当实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地区的施工现场从大门入口处应设置长度不少于30m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
四是施工运输车辆、挖掘土方设备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五是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防止尘土飞扬,清除建筑物楼层废弃物时必须采取集装密闭方式进行,清扫场地和楼层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六是遇有四级风以上的天气,停止土方作业。
七是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物,防止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