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经营的店铺及设备转让给乙方使用,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
一、甲方租赁房屋经营饭店,现欲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协议有效期为年,即起至止,房租年约为元,到期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三、转让费用共计元,包括甲方铺面房剩余房租、设备租赁费等,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元,甲方次日将门面腾让并交付钥匙。
五、乙方接手前,店铺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按使用数额和国家规定价格承担。
七、甲方保证有合法租赁权并有权转让,逾期不交付门面按元/天支付违约金,超过天可解除合同;乙方逾期接收门面按元/天支付违约金,超过天可解除合同。
八、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遇政府规划或国家征用拆迁门面,按转让费用实际未使用日期租费按比例返还。
九、租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与甲方另行协商签订饭店租赁合同。
十、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店内所有装修设施改动需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原价赔偿,自行装修后租期结束,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损坏。
十二、店内配置工具,经双方清点明细签字后给乙方,如有损坏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