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主表项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项目主要反映销售房屋收到的现金,代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设计费、租金收入(主要是自有房产出租,如未出售的商业店面出租)。预收或收回应收销售款、代建管理费等要一次性全部计入本项目。收购房定金、退定金、退购房款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税务局返还的各项税费。
3、收到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主要反映平常收到的除以上两项目之外其他与经营性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内容有:收保证金、收押金、收罚款、收赔偿款、政府补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非主营性租赁收入、收回员工借款(含备用金)、收回各种代垫款、代收款、收到各种手续费(如代交个税手续费)、违约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废品收入,补偿款收入,收到除资金拆借与划拨之外的往来款全部在本项目反映,代建工程工程款等收到的现金、市政项目建设收到的财政资金等在本项目反映。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主要反映支付或预付各种工程款(含保修款)、材料款(含保修款)、工程设计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制图审图费、监测勘察费、样板房装修款,支付的需要除资本化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支出外的其他各项资本化款项支出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