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五项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
1. 平等原则强调法律地位平等,体现在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以及法律保护平等。主体间未经同意不得设定对方的权利义务,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权利限制有限制。
2.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自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意愿和内容,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但受到公序良俗和习惯的限制,合同内容也有法定限制。
3. 公平原则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原则,但不适用于特定交易、无偿行为和身份行为。
4.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和善意,履行承诺,维护各方利益,合同法中对其有详细规定。
5. 最新引入的绿色原则,强调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发展理念的结合,对解决人口与资源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