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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从犯」?
时间:2024-12-23 21:24:10
答案

揭秘「胁从犯」的法律内涵与历史沿革

自革命时期起,「胁从犯」这一概念在刑事政策中逐渐显现,它的出现旨在区分犯罪行为的主次,以维护社会秩序。朱德总司令署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首次提及这一政策,确立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随着新中国成立,这一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延续,1954年的刑法草案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细致划分,将犯罪分子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1963年和以后的刑法修订沿用了这一分类,但对胁从犯的定义并未给出明确解释,直到1979年刑法典的出台,正式将“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定义为胁从犯,明确了这一角色的法律地位。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简化了定义,仅保留了“被胁迫”,定义为“被迫参与犯罪的人”,强调了对胁从者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历史视角来看,「胁从犯」概念并非孤立存在,它深深植根于我国古代法律文献中。《尚书》中的“歼厥渠魁,胁从罔问”表明,早在汉初就已区分首恶与胁从。《唐律疏议》虽提及“胁从”,但并未将其独立分类。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体系,「胁从犯」概念才真正独立,体现了对人性的宽容与社会公正的追求。

然而,西方刑法理论并未将「胁从犯」纳入共同犯罪人的标准分类,如《法国刑法》和《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等。尽管存在相似的「胁从」概念,但它们主要体现在抗辩理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区分上,与我国法律体系有所不同。

总结而言,我国现行刑法对胁从犯的立法旨在平衡道德与法律,尊重人性,给予特殊人群的司法救济。它承认胁从犯的道德困境,但并不等同于免除责任,而是适度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立法体现了对传统法律智慧的继承和对现代社会法律需求的适应,被誉为法律体系中的“活化石”。

参考资料:长孙无忌的《唐律疏议》、孔安国的《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

胡晓明和王璐的研究也为理解胁从犯提供了深度视角,他们的贡献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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