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已经明确:自然数“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这是由于质数定义为只有两个因数(1和自身)的数,而“1”只有一个因数,即自身,不符合这个条件。至于合数,它需要至少有三个因数,包括1、本身和至少还有一个其他因数,但“1”显然不满足这个要求。因此,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1的性质独特,既不归属于质数范畴,也不属于合数范畴。
结论已经明确:自然数“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这是由于质数定义为只有两个因数(1和自身)的数,而“1”只有一个因数,即自身,不符合这个条件。至于合数,它需要至少有三个因数,包括1、本身和至少还有一个其他因数,但“1”显然不满足这个要求。因此,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1的性质独特,既不归属于质数范畴,也不属于合数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