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犯和坐牢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劳改犯是指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坐牢是指罪犯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总的来说,劳改犯和坐牢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说法不一样,劳改犯是针对罪犯本人来说的,民间一般将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称为劳改犯,坐牢是针对罪犯接受改造的行为,罪犯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的,民间就称为坐牢。
一、劳动改造和坐牢的区别如下:
1、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我国改造罪犯的重要政策,对罪犯进行强制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罪犯对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2、坐牢,本意是关在监狱里。但在民间对在看守所中的刑事拘留人、行政拘留人都统称坐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牢,本意是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罪犯在坐牢时,在监狱的监管下,需接受生产劳动、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根据规定,获得报酬并得到劳动保护。罪犯在劳造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规定处理。
二、劳动改造和判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通过对入狱者的强制性劳动,来达到管理人的目的。
判刑是判决刑罚,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判定罪犯以一定刑罚。
劳动改造和坐牢两者的关系是,劳动改造不一定进监狱,进监狱一定要劳改。劳动改造是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劳动改造机关会对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予不同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