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年假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核心点。
首先,退休返聘人员指的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原单位退休,但又被其他单位或个人重新聘请继续工作的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他们与新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其次,年假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员工福利,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既然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他们就不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年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与新单位之间可以依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是否享有年假。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假的权益,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年假。
综上所述: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年假,主要取决于他们与新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他们可以享受相应的年假;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他们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年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