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厅等地方“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个人觉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根据商家的服务动机进行区别看待。如果商家提供的酒水跟市场价一致,那就不算霸王条款,因为顾客在经营场所使用酒水不仅占用他们的营业空间和时间,而且增加了他们的服务量,理当使用他们所提供的酒水,或者他们可以额外支付服务费用,这也是现在被部分商家和顾客共同认可的方式。
如果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又拒绝以服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故意高价售卖酒水或者要求收取高额服务费,目的在于增加利润而非提供良好的服务,顾客只能无奈接受,那就算得上是霸王条款。
但是,商家以谋取酒水利润的目的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谢绝自带酒水”的商业告示,存在着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餐饮行业收取“最低消费”、“包间费”、“开瓶费”及“服务费”等要提前告知消费者。
外出就餐很多时候是一种享受,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选择余地,使消费者无论带不带酒水都能得到同等的待遇,餐饮和服务质量好,客人就会多,自然有利润。从消费者角度来讲,要根据自己的需求理性选择,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要敢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