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
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