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针对执业药师的“挂证”行为,新规定将实施严格处罚。发证部门将宣布相关证书无效,并可能收回或没收证书,同时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注册。
2. 执业药师如存在以下六种行为,将受到严格查处:
-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应立即收缴,并追究责任。若构成犯罪,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发证部门将撤销注册证,并在三年内不予注册。若构成犯罪,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 执业药师必须在其注册的地区、类别、范围和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若未按规定执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
4. 严格禁止《执业药师注册证》的挂靠行为。若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发证部门将撤销注册证,并在三年内不予注册。若构成犯罪,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买卖或租借注册证的单位,将依法处罚。
5.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6. 以下情形将被记入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更新至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 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无工作单位,符合挂靠情形的。
- 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