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集聚,则钢丝绳应报废;-整只绳股发生断裂,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由于绳芯损坏导致钢丝绳实测直径比公称直径减小10%,即使没有可见断丝,钢丝绳也应报废;
由于外部磨损导致钢丝绳实测直径比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没有可见断丝,钢丝绳也应报废;
虽未发现可见断丝,但钢丝绳手感会明显僵硬且直径减小,导致弹性降低则应立即报废。
发生笼形畸变的钢丝绳需立即报废;
有绳芯或绳股挤出(隆起)或扭曲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有钢丝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