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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管理
时间:2024-12-23 19:50:04
答案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章强调安全和维护管理的重要性。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加强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涉及地下管线施工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管理,确保管位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科学规划地下管线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需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需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进行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对涉及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需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确保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发现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工业开发区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十一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竣工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被挖掘破坏,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或不按规范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应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禁止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包括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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