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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的历史
时间:2024-12-23 19:56:33
答案

1997年7月1日之前依照《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在香港“律政司”(英语:Attorney General)是一位重要首长官员职位的名称;香港回归之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个职位被称为律政司司长(英语:Secretary of Justice),而这个职位主管的部门改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订明律政司的方针,意即继续沿用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治基石。至于主权上的改变,则体现了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新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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