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捉黄雀,这个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案例
2024年11月前后,60多岁的修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将诱笼放置在山上捕猎野生动物鸟类。
2024年11月11日上午7时许,修某某将捕猎的12只疑似“三有”保护动物黄雀带至集市上出售未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鸟12只、诱笼1个。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某某非法狩猎的12只鸟类物种均为黄雀,为“三有”保护动物。鉴定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黄雀全部放飞。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修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