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按一下格式写才有法律效力:
1、标题。一般把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如“关于某受贿情况的证明。”不要只写“证明材料”或“证明信”、“证明书”,因为这会给对方单位以后查找、使用这些材料带来不便;
2、抬头。有些证明材料有明确的主送单位,就要在证明材料的开头顶格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有些通用证明材料也可以不写主送单位;
3、正文。这是证明材料的主体部分,应把需要证明的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写清楚。如系调查证明材料,还可以提供有关调查线索;
4、署名。证明材料写好后,要将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写在证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证明的日期。
在法律程序中,能够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书证:书面文件、书籍、信件、合同等书面材料;
2、证人证言:指证人在法庭作证时所作的口头陈述;
3、物证:指具有客观存在的物品、场所、痕迹、工具等;
4、视听资料:指录像、录音、照片等电子化证据;
5、常识判断:指法庭根据社会公认的常识和判断推理出的结论;
6、鉴定意见:指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7、档案材料: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制作的文件、档案等材料;
8、电子数据: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技术产生的数据信息。
综上所述,证明材料亲笔签名的,内容合法,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