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请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3. 证据及其来源,包括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 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
4.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包括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 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三、如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1. 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2.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不公开。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5.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 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7.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审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申请人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审查后,如认定撤回成立,向双方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诉状,其格式和内容要求相似。申请仲裁时,需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确认中的争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若缺乏证据或仲裁机构不具备管辖权,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