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以下就是“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严格的考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如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个人文化修养等不符合录用约定条件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所在。劳动者擅离岗位,工作上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用人单位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是否允许兼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决定。如果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具有解除该劳动合同的权利。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权利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将影响劳动合同正确、及时、有效履行。立法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因此规定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解雇制度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行使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权,事前不必经得劳动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项权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这无疑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但对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存在以下弊端:
1. 试用期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2. 解雇理由较为抽象、笼统,客观标准不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既是客观标准的制定者,也是客观标准的衡量者,劳动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