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依据科学原则制定的条例,旨在确保廉洁高效。该条例遵循服务宗旨和公开公平原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包括严格遵守法律,高效执行公务,积极联系群众,并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他们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免职,有权享受权利,接受培训,接受监督,以及在必要时辞职。
职务分类明确,区分领导和非领导职位,共设15级,与职务相匹配。录用过程公开公正,民族地区享有政策倾斜,包括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等步骤。新入职的公务员有试用期,考核全面,侧重工作绩效。
年度考核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结果影响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和职务调整。表现优异者将得到奖励,从嘉奖到荣誉称号,且有明确的奖励标准。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违规行为将受到从警告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晋升职务需具备资格和实绩,遵循序列进行,特殊情况可越级但需报批。考核不胜任或不称职的将面临降职。职务实行委任和聘任制,与考核结果挂钩调整级别和工资。交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以确保公正性。
公务员任职时必须遵守亲属回避和利益冲突的规定,退休条件根据年龄或工作能力决定。在人事处理中,他们享有申诉和控告权利,国务院人事部门及其地方对应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理和责任追究。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条例的解释,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具体实施细节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该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实施细节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 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