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配备工作人员和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公文在确定密级前,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后,应严格按所定密级管理。绝密级公文由专人管理。密级变更或解除由原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应按发文机关要求执行,变更需经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需履行解密程序,公开时间、形式、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的公文与正式印发具有同等效力。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需符合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需要需经发文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加盖戳记,翻印件应注明翻印机关和日期,汇编本密级按最高密级标注。
公文撤销或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决定。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废止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涉密公文应按规定进行清退或销毁。不具备归档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销毁,销毁涉密公文需审批登记,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或留存涉密公文。
机关合并时公文应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公文需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移交、清退公文。
新设立的机关需向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撤销时相应调整。
扩展资料
2024年4月16日,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24〕14号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