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办法旨在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3.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通过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4.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5. 辅助人员应年满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以及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6. 有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等情形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7.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包括社区管理、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等七项职责。
8. 城管辅助人员在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城管执法人员履行包括城市管理法律宣传、日常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六项职责。
9. 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涉及秘密的工作、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应由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担任的其他工作。
10. 辅助人员不得有不履行职责、泄露秘密、体罚虐待等十项行为。
11. 辅助人员享有获得工作条件、报酬和福利、培训、申诉控告等六项权利。
12. 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