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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时间:2024-12-23 20:43:30
答案

河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用人单简蚂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好御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什么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友咐岩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用工单位使用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综上所述,关于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法律依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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