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八条条款构成,其核心内容聚焦于两国在对抗日本侵略的联合行动上。首先,条约明确表示,中国和苏联将在对日战争中相互提供军事及其他必要的援助和支持,确保彼此在战争中的协同合作,坚决反对单独与日本进行谈判或签订停战或和约。
战后的合作也是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承诺战后将紧密友好合作,经济上互相支持,避免形成任何针对对方的同盟或集团。苏联政府明确其援助的对象为中华民国政府,并强调尊重中国对东三省的完全主权和领土完整,显示了对中国的支持和尊重。
中华民国政府在条约中承诺,如果战后外蒙古公民投票确认其独立,中国政府将承认这一结果。此外,条约还涉及具体的合作事项,如中苏共同管理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成为共享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被确立为自由港。在苏军进入东北地区后,中国将在收复区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出军事代表与苏联保持联系。
条约还规定了苏军撤出东三省的时间表,日本投降后三个月内,苏军需全部撤离。条约的有效期设定为三十年,体现了双方长期合作的意愿。
扩展资料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争议问题的一个条约。根据条约换文,中华民国政府允许将依公正的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外蒙古是否独立。1945年10月20日,外蒙人民在外蒙当局的监视和控制下进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8%的公民赞成外蒙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