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简而言之,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采购人只能向单一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这些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具有唯一性,如紧急需求无法预见;需要保持一致性或配套服务,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此种采购方式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确保项目质量和协商合理价格的前提下进行。
在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时,采购人和供应商需遵循《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尽管这种方式可能缺乏竞争,但质量和价格的保证依然是核心。采购的质量直接关乎政府职能的执行效果,因此采购人必须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缺乏竞争,但仍需与供应商进行合理的协商,确保采购的物有所值,体现了互惠互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