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承担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
1.侦查权
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有法定的侦查权力。
2.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
3.审诉权
审查起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对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4.抗诉权
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