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重庆市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合同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收集的重庆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命名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合同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培育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在政府倡导下,合同主管机关引导企业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自律机制,提高履约率,增强信誉度的措施。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命名,是对企业搞好自身合同管理,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商业信誉的确认证明。
第三条本市境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命名。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坚持自愿、公开、公认的
原则,平时培育打基础,考核认定重质量,按照标准,严格考核。在达标的基础上认定,择优推荐升级认定,不定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强。带头学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重视合同管理;分工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抓合同业务骨干培训和全员法律教育有成效;了解本单位签、履约状况。
(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1.有机构统管合同。在企业中间层指定或设立合同统管机构,相关部门分管职责明确,统分管机构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较好。
2.有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在企业执行层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同管理专(兼)职人员,须持证上岗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对其具体负责的日常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熟悉,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3.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有切合企业实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变更或解除及授权委托与审批,合同专用章使用,合
同台帐档案管理等系列化制度,且执行良好。
(三)对外经济往来能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文本,按有关规定办理鉴(公)证或登记、备案。
非即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四)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协商变更、转让、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依法变更、解除合同且有书面协议或凭据的,不影响计算履约率,否则视为未履行合同。
因对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影响计算履约率,但不及时依法追究、构成不当弃权的,按未履行合同计算。
(五)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无负有主要违约责任的合同争议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章违法行为。
(六)合同管理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对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显著,无经营性亏损。
签约率计算公式:签订合同总金额
经济往来总金额-即时清结总金额×100%
合同份数、金额履约率计算公式:实际履行数应履约数×100%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考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结合《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要求认定达标与否。
第三章考核认定
第八条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分为重庆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分别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命名。万州、黔江开发区与其代管县不重复认定命名,但推荐重庆市级认定的应经其考核同意并统一上报。
连续两届获得区县(自治县、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级认定。
第九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实行届时集中认定与平时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认定每两年一届,逢双年(双数年份)的一月至四月进行。
平时个别认定限于合同管理成效特别显著的企业。
第十条企业认为本单位具备“重合同守信用”条件的.,可以向住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认定表》。
提交“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认定表的时间为当年
12月至次年1月。《重庆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认定表》的数据以年终决算为准。
第十一条对申报企业应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受理申报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同进行。
对申报升级认定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级考核认定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下级向上级负责;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可直接进行考核,也可在认定后予以抽查。
第十二条对申报企业的考核工作应有两人以上参加。采取听、看、问(听汇报、看资料、提问题)等方式,了解情况,指出问题。
第十三条对申报企业考核完毕后,经认定机关“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定小组”集体讨论确认。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定小组由认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组成。
经审定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予以行文命名。
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颁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证书及其副本,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单位,可
在其显要厅堂,业务活动,商业广告中悬挂展示牌匾证书或载明“重合同守信用”的荣誉。
第十六条上一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到下一届认定时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自愿放弃申请认定的,自然淘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负责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级机关可以会同下一级机关或直接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经常保持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联系,了解掌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帮助其巩固、提高。
第十八条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单位,应于非命名年度(单数年度)的2月底前,向认定命名机关报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合同管理年度报告表》。
第十九条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单位到下一届认定期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改正:
1.合同管理弱化退步的。
2.签约不规范,未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的。
3.经营、签约证件(营业执照及副本、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发票、银行帐号等)使用、监控不当的。
4.变更、转让、解除合同无书面协议或其它书面凭据的。
5.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的。
6.合同台帐、档案比较混乱,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报表的。
7.对方违约给己方造成损失而不及时追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证书,予以公告除名:
1.弄虚作假、送礼贿赂,骗取认定命名的。
2.利用合同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进行违法行为,骗买骗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3.经两次书面通知而不改正指出问题的。
4.出借(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给他人从事商业活动的。
第二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存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责成下级机关处理;下级机关发现上级认定命名的企业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书面建议上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行为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已自然淘汰或撤销称号的单位,在业务活动或商业广告中使用曾获得的牌匾、证书及其副本。
2.下一级次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业务活动和商业广告中冒充上一级次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业务活动和商业广告中假冒“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可以对有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命名的申报、年报表格和牌匾、证书及副本,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式样、规格、质量要求,各认定命名机关自行制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复制或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