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依据1994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划分,主要通过职位分类和职务等级序列来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至巡视员等详细级别。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
科员: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行政级别体系还包括其他五个方面的五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国家级正职包括国家主席、总理等,而国家级副职则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等。省级和地级官员的级别也有明确划分,如省委书记、市长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级别的职位和单位,如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政府、事业单位等,都有各自的行政级别标准,并且有特定的任职资格和数额限制。此外,政府干部的行政级别可能会因担任上一级党委常委而提升,且高级干部退休后通常会转任人大、政协等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