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班两倒12小时符合劳动法吗
1、三班两倒12小时不符合劳动法。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三班倒”是否需要审批
如果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则符合标准工时的特征,不需要审批。如因工作需要连续性工作集中调休的,则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征,应当经过审批。对标准工时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作出区分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如果每周工作五至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则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特征,该工时制度应不需要审批。即使有部分时间职工上中班或夜班,应当按规定支付中、夜班津贴,也不影响该工时制度本身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因工作需要连续工作、集中调休的,则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征,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即使职工工作时间都在白天,不分三班,也仍需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