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的收费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首先,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除支付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需缴纳评估并备案的采矿权价款。价款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分期缴纳需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收费标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时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则按成交价计费。分期缴纳同样需要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强调,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业权价款需由国务院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非国家出资的则由出让机关根据矿山资源、市场价和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露天开采矿产及普通建筑材料如砂、石、粘土等,无需评估采矿权价款,但须集体讨论决定底价,并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