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其中,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赖于当事人提交的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各种证据。原则上,民事诉讼的证据应以当事人自行收集为主,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为辅。具体而言,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各种证据予以证明。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对“谁主张谁举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剖。详言之,诉讼中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提出权利存在的证据。主张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也应就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提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