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先提供或获得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交易机制。同时也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