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消防安全:开展村民住宅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消防通道畅通,并持续进行农村火灾防控宣传工作。
2. 建筑安全:重点排查和整治农村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改造中的建筑以及那些经过拆改主体结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消除安全隐患。
3. 道路交通: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排查和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修保养道路交通设施,并加强农村道路安全宣传工作。
4. 农业生产: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农村沼气池以及废弃井、桥、渠(沟)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排查和整治。
5. 电力安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运行,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力度。
6. 教育安全:全面排查农村学校的潜在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和校车的管控,强化学生安全教育,提升师生安全意识。
其他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其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农村的安全隐患,并认真开展农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