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确定具体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