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和新型商务贸易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在我省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师职业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和质量督导;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统一培训鉴定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试点阶段,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择 1-2家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的要求,申请参加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试点,并于11月1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后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通过专业资质认证的单位,将根据需要组织师资等专业人员培训,并安装调试培训鉴定技术平台,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将电子商务师职业统一培训鉴定作为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新领域的切入点,积极宣传发动,抓好培训鉴定试点,在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大力推动高新技术新职业鉴定工作的开展。
四、我省电子商务师职业鉴定费用,在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未确定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xx-xx]258号、苏财综[2xx-xx]98号、苏劳社财[20xx]3号)的规定标准执行。上缴部、省的费用暂按省厅《关于秘书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鉴[2xx-x]9号)要求执行。
2.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 2001]75号),决定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以“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为宗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规则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
(二)采取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和全程测量与信息化管理等高技术手段,建立完整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质量保障体系。
(三)先试点后推广,在广泛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工作模式。
二、组织管理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三)部鉴定中心设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 四)部鉴定中心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业务支持与质量监督。
(五)各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件 1)的要求,申请参加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试点,通过省级鉴定中心专业资质初审并报部鉴定中心审核认证后,承担电子商务师职业培训鉴定试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电子商务师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四个等级。
(二)本次试点工作仅涉及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共两个等级的鉴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电子商务员申报条件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二)助理电子商务师申报条件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 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五、鉴定方式
(一)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采用百分制,两项成绩皆达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二)采用过程式模块测验与终结式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考核:
1. 过程式模块测验:在培训过程中考生每完成一个阶段的模块培训后,参加该阶段的模块测验(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该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占30%。
2. 终结式综合考试:在培训完成后,各模块测验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综合性质的考试(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该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占70%。终结式综合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方式,在每年的二、四、六、八、十、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遇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一周)进行。电子商务员的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8∶30~10∶00,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为10∶30~12∶00;助理电子商务师的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8∶30~10∶00,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为10∶30~12∶30。今年只进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十二月八日。
(三)鉴定实施的技术方式采取全程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方式,模块测验和综合考试均在“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培训鉴定技术平台”)上进行,其中除操作技能考核中“商业实务”部分采用人工阅卷外,一律实行计算机自动评分。
六、证书颁发
(一)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 部鉴定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的.职业资格证书;
2. 省级鉴定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并颁发合格人员证书。
七、专业人员管理
(一)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中的专业人员由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系统管理维护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组成。
1. 教师是根据《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对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专业教学人员。教师应严格遵守培训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培训鉴定的有关工作,积极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并参与课程建设等有关工作。
2. 技术人员是在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中,负责管理并维护培训鉴定技术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按照培训鉴定技术平台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保证所有软件系统和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培训鉴定纪律。
(二)教师和技术人员需参加由部鉴定中心会同省级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人员培训,经培训合格并获得由部鉴定中心通过省级鉴定中心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者方可参与培训授课和技术支持工作。
八、辅导培训
(一)通过专业资质认证的培训鉴定机构负责实施考生的辅导培训,并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培训鉴定机构需按照标准化统一培训技术模式开展辅导培训工作。
(三)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及考试指南。
(四)培训教材和资料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培训鉴定模式
(一)面授方式:主要针对非电子商务或非相关专业的学员。培训鉴定机构可采用全日制班或业余班的形式组织标准学时的面授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参加模块测验,通过所有模块测验者即可申请参加终结式综合考试。
(二)远程方式:主要针对有一定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职学员。学员通过由部鉴定中心提供的互联网远程教育网站接受培训,并参加相应模块测验,培训结束时通过所有模块测验者即可申请参加终结式综合考试。
(三)在校生方式:主要针对电子商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学校需按照职业标准要求设置相应课程并组织培训。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参加过程式模块测验,通过所有模块测验者即可申请参加终结式综合考试。对已经完成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参加模块测验。
十、考评人员管理
(一)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所在地区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部鉴定中心将组织全国示范性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必要的业务知识,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十一、辅导培训及鉴定费用
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遵循以收补支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 1. 电子商务师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
2. 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考核认证技术规程
3. 电子商务师职业培训鉴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略)
4. 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考务管理规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