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贫困户的年收入标准是1205元。具体分类如下:
1. 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628至865元之间。
3.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866至1205元之间。
4.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贫困户指生活困难的家庭,没有专门政策补助,通常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65元的家庭。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贫困户的认定条件包括:
1. 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
2. 发生重大疾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
3. 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
4. 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5. 未成年的孤儿。
6. 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 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包括:
1.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