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条例全文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二、保安服务组织和人员
1.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保安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保安人员职责:
维护服务单位的安全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进行安全防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保安服务管理
1. 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严禁保安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门卫服务;
巡逻服务;
安全检查;
安全风险评估等。
四、培训和考核
保安人员需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保安人员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保安人员,应当暂停其职务,直至重新考核合格为止。
五、法律责任和奖惩制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保安人员和保安服务组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表现优秀的保安人员和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法律责任和奖惩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六、附则包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条例的修改程序等规定。七、其他相关内容,包括对于特殊场所或特殊行业的安保规定等,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上为保安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参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