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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免费做康复的条件
时间:2024-12-23 20:15:43
答案

一、儿童类救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0-17岁有康复需求且年龄不超过17周岁,在定点机构参加康复训练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等类别的残疾儿童。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由家长自愿到康复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再由康复机构统一汇总报送县残联审核,审核通过的残疾儿童可获得资助。

(三)训练时间:

      0—6岁(0-12岁孤独症)残疾儿童一年康复训练时间10个月。7—17岁(13-17岁孤独症)残疾儿童一年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0-6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7岁;0-12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3岁;13-17岁,指申请救助年度1月1日前满13岁,未满18岁。)

(四)申请要求:

      1.凭居住证申请的,残疾儿童需办理居住证,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应附说明材料及监护人居住证、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等)。

      2.申请人应持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诊断证明应达到国家残疾等级四级以上评定标准或以下规定条件。

(五)申请条件:

      1.凭残疾人证申请应选择对应残疾类别的救助内容。

      2.凭诊断证明申请

(1)视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双眼视力或视野。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视力残疾儿童,可根据病种提供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救助病种为:先天性白内障、儿童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Rb)、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永存原始玻璃体增生症 (PHPV)、家族性渗出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FEVR)、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Coats病)。

(2)听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不可逆的听力障碍(包括感音神经性聋、混合性聋)。

(3)言语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损伤以及损伤程度。

(4)肢体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

      对不能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的0-3岁肢体残疾儿童,诊断证明明确以下疾病可提供康复救助:

      1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如:全面性发育迟缓、大脑发育不良、脑性瘫痪、脑炎后遗症期、脑血管病后遗症期、脑外伤后遗症期、脑白质软化、周围神经病变等。

      2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肢体残缺、马蹄内翻足、肢体发育畸形、骨关节病、运动功能障碍(肿瘤、先天性代谢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多关节挛缩、重度先天性肌性斜颈、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等疾病引起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

      3脊柱、骨盆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脊髓损伤、脊柱侧弯(大于45度)、脊髓疾病、强直性脊柱炎、骨盆错位、髋臼发育不良、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等疾病。

(5)智力残疾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智力发育水平(发育商或智商)及社会适应能力。

(6)孤独症

      诊断证明内容应包含:孤独症诊断。

      残联或定点康复机构应根据诊断证明内容,对照相关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可以提供康复救助。

(六)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康复训练课程及要求按《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的通知》(桂残联字〔2024〕4号)执行。

      1.0-6岁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按天结算,每周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5天,每天不少于3个项目,救助标准为95元/日。

      2.7岁以上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13岁以上孤独症儿童: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250元/周。

      3.7-12岁孤独症儿童:95元/日或者250元/周,自主选择康复服务形式,课程按相应标准执行。

      4.0-6岁全日制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天结算,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为95元。

      5.非全日制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周结算,0-6岁非全日制每周400元,7-17岁非全日制每周250元。

(七)手术救助标准

      为0-17岁视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二、辅具发放项目

(一)资助条件:针对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拐杖、坐便椅等各类辅具。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带上残疾人证和户口薄,到本乡(镇)残联自愿提出报名申请,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可获得资助。

      三、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

(一)服务对象

      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

(二)服务标准

      补助210元/人,按照基本康复目录的具体要求执行。每个月应提供的服务不少于1次,每次1小时以上,服务时间为4个月以上,每个月提供服务1次。

(三)服务内容

      县残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购买服务,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基本康复服务的内容及具体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如医疗康复(陪诊就医、代购药品、疾病护理、康复护理);代采购日用品、室内清洁、洗衣缝补、饮食照料等);安全检查(家用电器安全检查、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精神慰藉(聊天谈心、心理辅导、读书读报、联系家人);其他(代缴费用、文化教育、户外活动)及对残疾人及家属的健康指导。结合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和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服务目录中,选择性开展一项服务,即视为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服务以预防残疾的发展及继发性残疾,减轻残疾的影响,改善其残存功能和能力目的。

      监督举报电话:0771-72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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