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知识大全-春风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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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时间:2024-12-23 21:41:54
答案

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于不能现场处理的违规行为,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暂扣当事人的营运证件,并签发待理证,以确保继续运营。如果拒绝检查或有第三十四条所述行为,按照条例规定,车辆可能被暂扣,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暂扣凭证,车辆将由管理机构妥善保管。

违法者须在车辆被暂扣后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证或无效证件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将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管理机构勒令停止经营,并根据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法行为如拒载、强行并客、更换车辆等,分别按照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受到警告和罚款,严重时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携带必要证件的行为,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将被要求改正并处以警告或罚款。对于违反《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不按规定设施、计价、调度等,将根据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和罚款。

非出租汽车违规安装设施或标识的,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将被要求改正并罚款。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的,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最后,对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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