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对年假的明确规定
1. 劳动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年假天数也有所区别:
-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年假;
-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假;
- 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年假。
2.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应跨年度。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需得到职工同意。若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年休假,应支付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补偿。
二、未休年假补偿的计算方法
1. 若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或安排的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在本年度内支付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计算标准为日工资收入的300%。
2. 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安排补休。若因工作原因需跨年度补休,也应得到职工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