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一词直译为“成文法”或“制定法”,它指的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法院体系形成的判例法、先例以及总统和政府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应。
“Act”直译为“法案”,通常前面会加上相关前缀,例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属于反垄断法领域的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简称NEPA)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简称ESA)为《濒危物种法案》,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简称APA)为《行政程序法案》。然而,没有人会称其为The Sherman Statute或Endangered Species Statute。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早期会以提案的国会议员的名字命名某法案,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就是用约翰·谢尔曼议员的名字命名的。但后来,法案的命名多以法案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主。例如,《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The Clean Water Act),全称为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是由美国国会制定的在联邦层面规制水污染的法律。
州立法机关同样可以制定法案“act”,但不同州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例如,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CEQA,即《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属于制定法(statute)的范畴,因为是由加州州议会制定的。而India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IEPA,即《印第安纳法典》中的“Title 13, Environment”内容)则因为印第安纳州议会通过相关法律后,将其直接并入法典的相关部分,所以IEPA仅为方便称呼,并不存在一部真正的“印第安纳环境保护法案”。
根据美国宪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联邦最高院可以制定成文法律规范,如联邦民事程序规则。总统发布的总统令(Executive Order)以及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程序法案》制定的规则规章(rule)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不能成为statute或statutory law。
“statute”或“statutory law”也可以指法律渊源中的“法律”。美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成文)法律、法院判例和行政法规。因此,虽然美国宪法也属于成文法的一种,但它属于单独的分类。
总的来说,statute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包括国会和州立法机关;而act是指具体的某一法案。两者含义不同,不能混用。